實踐中所稱的礦業用地主要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礦用地,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礦業用地的含義或范圍進行明確界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進行勘查或開采前應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法規還分別對勘查用地和采礦用地的性質進行了規定。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二級類用地,與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同屬于一級類工礦倉儲用地,具體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因此,我國對采礦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產用地以及尾礦堆放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地質勘查需要使用土地時,可采取臨時用地的方式。可見,探礦用地是以臨時用地的方式取得的。實踐中因探礦占用土地引起的糾紛較少,而采礦用地占地范圍大、用地類型多、用地特點不同,因采礦占地引起的矛盾和糾紛日益增多。礦產資源是一種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資源。據統計,當今我國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業原料都取自于礦產資源。為滿足我國礦產資源生產的需求,采礦用地占地廣、用地量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礦山建設和開發占地面積達1.35萬平方千米(135萬公頃);現有尾礦庫堆放占用土地達1300多萬畝(86.7多萬公頃)。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部分礦業用地單位的統計,目前,我國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有行政劃撥、有償出讓、授權經營、作價出資等。由于礦產能源開發用地也屬能源用地,且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多為國有企業,符合《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中有關能源用地劃撥取得的規定,因此,在采礦用地的取得上,目前以劃撥方式為主。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步伐的加快,社會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越來越大。但與此同時,國際礦產資源供給競爭日趨激烈,礦產資源境外開發和投資阻力日益加大。因此,要滿足我國的礦產資源需求必須立足國內礦產資源的開發。按照現行的土地分類標準,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但由于礦產資源賦存條件不同、開采方式不同,這就決定了采礦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類型、使用期限及可復墾程度不同。這使得采礦用地與一般的建設用地相比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具體表現在:根據礦產資源的賦存條件,尤其是不同礦種的特性,礦產資源的開采主要包括露天開采、地下開采兩種方式。不同的開采方式決定了其對土地的利用方式可分為兩種。露天開采主要是對地表及淺層的土地進行利用。其對土地的影響表現為占地面積大、分布廣,采礦時間短、用地周期相對較短,采礦后土地可以及時復耕,土地用途一般不變。而地下開采則是對地表及其地下的土地進行利用。其對土地的影響表現為一般單宗面積小、總體布局分散,對地表的利用位置由地下資源礦藏條件決定,具有惟一性,對土地利用期限長。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的作業程序要求,采礦用地可以分為不同類型的用地。露天開采的采礦用地可包括采礦區用地和尾礦庫用地;地下開采的采礦用地可包括鉆井生產用地、井場用地、交通運輸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場站配套設施用地。這些不同類型的用地范圍、利用方式、利用強度及對原土地權利人的權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異。無論是實踐中還是法律規定上,采礦用地的取得是以采礦權的取得為前提的。因此,采礦用地的位置是由地下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直接決定的。而且受開發成本、開發技術等條件的限制,采礦用地的位置幾乎是惟一且不可替代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國家明確規定。采礦用地屬工業倉儲用地,在土地分類上屬于工業用地,其出讓的最高期限是50年。但根據前面的分析,采礦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礦產資源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適合露天開采的礦產資源,其采礦用地的使用周期可能僅有4年至6年,有的甚至更短;而需要進行地下開采的采礦用地,由于地下礦產資源的分布條件,使用期限可能遠遠超過50年。根據已勘查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情況,我國的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根據我國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及地域特點,西部、北部地區蘊藏有礦產資源的土地一般都在城市以外較為偏遠的農村地區。因此,在礦產資源開采時,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荒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利用價值小、經濟效益差,一般只能用于礦產資源開發或作為農業用地。目前,我國對礦業用地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文件進行規定。涉及礦業用地的相關規定散見于《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的政策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2.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3.實行重要地區限制采礦制度和重要礦床不得壓覆原則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同時,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做出了重要礦床不得壓覆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由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為保證土地復墾的履行,國家先后發布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土地復墾應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的內容和要求。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的實施中,國家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原有國有廢棄地。國土資源部1999年發布的《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可以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為改進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周期長、報批材料復雜等問題,提高審查報批工作效率,依法及時保障包括采礦用地在內的各項建設用地,適應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精神,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號),就如何加快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期工作、如何及時呈報建設項目用地、如何認真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論證以及如何簡化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明確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在優化審查報批程序的基礎上,大大簡化了審查材料的報批程序。為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在確保其及時用地上,國家自1999年以來就給予了相應的政策支持。國土資源部在對原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的《關于石油天然氣行業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219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生產所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供應依法予以保障,并允許石油天然氣行業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臨時用地批準使用。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于每季度末再將所需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進行匯總、依法報批。2009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號)中也規定,對通過部用地預審的能源建設項目,可以在用地正式報批前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請,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通過允許能源生產建設項目用地的先行使用,滿足了我國能源生產對土地的緊迫需求。由于受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修編等因素的影響,能源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存在大量的積壓,尤其是一些國家大型工程項目。為了盡快解決這些遺留問題,促進能源安全、生產穩定,國土資源部專門就石油天然氣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遺留用地、西氣東輸二線工程用地等組織召開了協調會,并發函明確這些遺留用地的報批工作。為創新采礦用地管理方式,推進采礦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本著既保障礦山企業用地,又嚴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通過《關于對廣西平果鋁土礦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方案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土資函[2005]439號),同意在廣西平果鋁土礦設立采礦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試點,探索將原來先征收后出讓的方式改革為以臨時用地的方式供地。(一)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不協調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重視程度不同、編制不同步,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不一致,導致一些新探明礦床的采礦項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規劃之中,后期項目用地審批缺乏規劃依據;二是兩個規劃之間的銜接只是用地數量上的銜接,空間預留得不到保證,企業未必能獲取到其所需的采礦用地;三是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企業特點及其未來用地需求,導致企業建設用地指標不足,部分企業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時常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不僅要占用有限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指標,而且延長了辦理用地時間,增加了企業負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得礦業權并不當然地取得礦業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樣,擁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并不當然擁有其土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或礦業權。這樣,在當前法律設置上,二者之間便產生了沖突。依附在集體土地上的礦業權如何取得礦業用地,礦業權人如何協調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等均成了難題。實踐中甚至出現過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礦業權后,因地上物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礦業權人就無法行使權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均沒有對此問題做出規定。這就難免出現取得礦業權卻得不到礦業用地的尷尬局面。另外,礦業權與礦業用地使用權分立也帶來程序上的沖突。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機構如何進行協調,也是一個難題。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對新增的采礦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都應該以出讓方式取得。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劃撥用地目錄》的修改,出讓方式將逐步成為新增采礦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讓的取得方式,不考慮不同礦種開發的特點,將存在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門及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辦理用地手續上的工作負擔。(四)征地工作矛盾突出,采礦用地爭議的裁決機制欠缺近年來,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推進,采礦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讓為主,因采礦用地發生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產生的問題也較多,矛盾相對突出,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農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難度;二是補償標準不一,容易引發糾紛和矛盾;三是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被征(用)地群眾安置途徑有限;四是采礦用地的征地裁決機制缺失,征地糾紛難解決。采礦用地在采礦過程中和礦區(段)閉坑后,會形成大量閑置、無法利用的廢棄土地(采空區)。推進采礦廢棄地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采礦用地的土地復墾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復墾費的列支途徑及標準不甚合理;三是土地復墾落實不到位。由于復墾驗收不夠嚴格,有的臨時用地方式取得的采場用地,土地復墾中生物復墾由被臨時用地村民小組完成,但在資金投入和復墾質量上難于控制和保證。礦業企業采礦完成復墾后,土地就閑置在企業手中。尤其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經過短短幾年的生產周期,就成為閑置用地。雖然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明確規定,在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置換后,被破壞的集體耕地屬國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當年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但在實踐操作中,由于種種原因,該政策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許多礦業企業復墾好的礦業用地無法進行置換或者退還給政府。實踐中,經常出現有的礦業企業一方面出資請農民在復墾的土地上進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設用地指標的情形。推進礦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滿足礦山企業正常用地需求、保障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嚴格規范土地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有力手段。當前,一方面應在現有法律制度基礎上,不斷強化和規范礦業用地管理;另一方面應抓住當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相關法律修改的時機,大力推進礦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從根本上解決礦業用地存在的問題。一是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不同于城市用地及其他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主要取決于礦產資源的儲存位置和生產規模及加工方式。對大型礦山、重點礦山礦業用地要與土地利用規劃充分銜接,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發揮土地利用規劃的統籌作用,保障礦產資源開發用地的需求,減少礦業用地審批程序,縮短采礦取得土地的周期。二是做好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復墾,林地、草原、環境保護等規劃的統籌協調,保障礦業用地依法及時取得。三是要繼續保障國家、省級重點項目的礦山企業用地,在實行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年度下達的管理模式下,對屬于國家、省級重點項目的礦山企業用地,繼續加大建設用地指標的保障力度,由國土資源部和省級政府直接下達建設用地指標,避免因為地方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導致礦山企業無地可用的現象。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探礦要辦理臨時用地手續,采礦要按照建設用地的要求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但很多礦業權人認為,取得礦業權自然而然就取得了礦業用地的使用權,因而不去辦理用地審批登記手續。這就導致礦業用地矛盾和爭議大量存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礦業用地審批登記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加強礦業用地管理,規范礦業用地取得的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確礦業權人的土地權利,減少礦業用地的爭議。一是加大采礦用地手續的審批和登記管理力度。改變礦業用地管理作為土地管理薄弱環節的局面,進一步加強礦業用地的管理力度,落實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規定,采礦占用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登記手續。二是進一步簡化用地報批程序,精簡報批要件,縮短用地審批時限。要在嚴格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改革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土地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合理簡化用地報批程序,合并重復的報批文件,杜絕用地審批中的搭車行為,明確審批各個環節的時限,保證礦山企業及時取得礦業用地。三是做好礦業用地中土地征收的補償工作。礦業用地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必須嚴格按照征地管理的相關規定,足額及時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嚴格征地程序,積極穩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證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四是加大采礦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針對礦業用地中違法用地較多的情形,加強土地監管,及時發現違法用地行為,堅決打擊礦業用地中“以租代征”的現象,依法嚴肅查處礦山企業違法用地行為。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例如采礦企業沒有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據此不予辦理供地手續等。近幾年公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都要求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縮小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其他用地都要實行有償使用。可以看出,將礦業用地從劃撥用地范圍剝離出來,全部實行有償使用是必然的。礦業用地有償使用不但有利于保護耕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開采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明確礦業權人的土地使用權,有利于保護礦業權人的土地使用權益。采礦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的相關規定,不屬于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范圍,可以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礦山企業通過與出讓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至于協議方式取得礦業用地的價格,應當結合地區、區位、地類、用地期限、利用方式、可恢復原用途的程度等因素,適當考慮礦業開發的經濟效益、企業對土地成本的承受能力等,參照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給予礦業用地合理的優惠政策,建立礦山企業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定價機制。近年來,很多礦山企業非常重視土地復墾,通過提高技術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創造出了非常好的礦業用地復墾案例和經驗。但礦業用地的土地復墾還有很大的潛力。一是應切實做好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報。采礦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評審的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用地申請申報材料之一。二是應明確土地復墾實施主體。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采礦企業是土地復墾的義務主體,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按照土地復墾技術和土地復墾驗收標準實施土地復墾。三是嚴格執行復墾驗收標準。土地復墾完成后,企業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土地復墾驗收標準進行嚴格驗收。四是建立以土地復墾為主要內容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土地復墾保證金是采礦企業履行法定義務,能夠按照標準及時復墾土地的重要保障,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中已經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再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屬于重復收費。建議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明確土地復墾內容即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定的制度。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中再次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期,土地、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由于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巨大利益和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給予的補償造成的反差,以及采礦造成的環境破壞等因素,礦地矛盾也較為尖銳。在礦業用地征收中實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是化解征地實施中的矛盾和糾紛、保護被征地農民和礦山企業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徑,是構建和諧礦區的有力舉措。關于舉辦2021年全國綠色礦山公益網絡培訓(免費)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升綠色礦山建設者(服務者)的能力和素質,全面了解綠色礦業發展現狀以及綠色礦山建設過程中的難點和關鍵點,促進生態文明在礦業領域內實質性落地,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簡稱“中綠盟”)聯合中國國家培訓網等單位決定組織“2021年全國綠色礦山公益性網絡培訓”活動。
一、培訓內容介紹
1.黃河流域生態修復和高質量發展解決方案。
2.全國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包含各省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具體做法以及問題分析。
3.綠色礦山建設的理論依據與現實邏輯。
4.綠色礦山(新建、改擴建和升級改造)的設計原則、理念和要點。
5.以建設綠色礦山的抓手推動縣域和礦業集團的綠色礦業的發展,如何統籌解決礦山、集團和區域的采礦、環境、生態綜合發展問題,實現向綠色經濟的轉型發展。
6.以小型礦山綠色礦山建設經驗為例,分析建設小型綠色礦山的難點和關鍵點。
7.如何解決中小型綠色礦山科技創新問題。
二、工作流程
1.所有通知、活動、說明都在“2021在線培訓群”發布,所有的咨詢可以在“2021在線培訓群”開展。聽課人員可與平臺服務人員聯系,加入“2021在線培訓群”,了解培訓的最新動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群內嚴禁發送任何與培訓無關信息。
2.打開中綠盟微信公眾號“綠色礦山研究與實踐”(zgclsks),點擊“服務平臺”菜單下的“2021公益培訓入口”,進入中綠盟網絡直播平臺,點擊“2021年綠色礦山公益培訓訂閱”點擊下方“免費訂閱”進行網絡培訓報名后可觀看網絡直播和回放,(確保手機號碼、單位、姓名等信息填寫正確)
3.所有課程的回放時間是當節課程直播后的次日,收看回放與收看直播一樣,無需重復報名,在訂閱專欄目錄選擇自己要看的課件。(時間如有變化在“2021在線培訓群”通知)
三、課程安排
1.開課時間: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5日
2.課程安排:每課1.5-2小時,2天一次授課。
3.聯系人:王老師18710034539(微信),穆老師13910117733(微信),趙老師15652113533(微信),蕭老師15652382028(微信)
附件:2021年綠色礦山公益培訓課程表
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聯盟
2021年2月9日
附件:
2021年綠色礦山公益培訓課程表
時間 | 題目 | 報告人 | 回看 |
2021年2月20日 15:00-17:00 | 黃河流域生態修復解決方案 | 中國工程院院士彭蘇萍 | 次日晚19:00-21:00 |
2021年2月22日 15:00-17:00 | 綠色礦山設計思路、理念和要點 | 中綠盟秘書長、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煤炭資源與安全開采國家重點實驗室客座研究員王亮 |
2021年2月24日 15:00-17:00 | 全國綠色礦建設總體情況報告 | 中綠盟技術總監、《綠色礦業發展報告》主編、高級工程師吳海軍 |
2021年2月27日 15:00-17:00 | 淺談綠色礦山建設的理論依據與現實邏輯 | 中國礦業報社總編輯、副社長、高級記者趙臘平 |
2021年3月1日 15:00-17:00 | 中小型礦山綠色礦山建設紀實 | 中綠盟技術總監、《綠色礦業發展報告》主編、高級工程師吳海軍 |
2021年3月3日 15:00-17:00 | 綠色礦山科技服務體系構建 | 中綠盟科技部部長龐繼祿,中綠盟行政總監、高級咨詢顧問劉善勇 |
2021年3月5日 15:00-17:00 | 以綠色礦山建設為抓手推進綠色礦業發展 | 中綠盟秘書長、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煤炭資源與安全開采國家重點實驗室客座研究員王亮 |